隨著融合出版的發展,有聲讀物已成為有聲閱讀市場較為普遍的產品形態。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產品有AI文字轉語音、真人播誦有聲書及廣播劇……可以看到,在整個有聲讀物產業的運營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產業鏈相關方,如版權方、出版方、制作方、傳播平臺等,這些往往關系到有聲讀物產業權利鏈條的構建、版權授權的規范。可以說,有聲讀物產業的運營,離不開版權規則的指引。
要警惕授權鏈條 “斷鏈”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有聲讀物常見的糾紛類型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糾紛。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往往涉及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有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等。正是由于有聲讀物涉及多個產業鏈相關方,在實踐中往往存在授權鏈條“斷鏈”的風險。
筆者就曾代理過一起作者訴平臺有聲讀物案。2012年,作者袁某將其創作的小說與四川某出版社簽約,授予圖書出版及有聲讀物相關權利,以及相應轉授權,有效期為10年。2015年,出版社將前述權利授權北京某音頻平臺,有效期為3年。2018年,合作期滿前,該出版社與該音頻平臺續約3年。2015年—2020年,該北京音頻平臺在授權期限內,與多家其他有聲讀物平臺合作上架相關袁某小說的有聲讀物。2021年,作者袁某起訴了各平臺。
或許有讀者會疑惑,該授權鏈條看似沒有問題,為何作者會起訴呢?問題就出在2017年發生的一件事:當年,作者與四川某出版社提前終止了授權。但是,該出版社在2018年時仍繼續和被告(北京某音頻平臺)續約,導致此后各大平臺都失去了傳播有聲讀物的權利基礎。
通過這個案件可知,在權利人終止授權前,傳播有聲讀物不構成侵權;權利人終止授權的發生,導致被告之前獲得的授權提前終止;權利人終止授權后,傳播有聲讀物構成侵權。
在該案中,被告方從整體上進行了積極的舉證,向法院還原當時構建的整個授權鏈條。同時,向法院展示了作為被告的平臺,當時對于授權鏈條的“斷鏈”,是處于不知情的狀態,主觀上沒有過錯。在判賠方面,也提請法院注意,同一授權鏈條導致其他平臺也紛紛被訴,那么原告的損失應該考慮在各被告之間進行分攤,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某個被告的判賠額。
在此類案件中,筆者發現,許多被告沒有應訴和抗辯的積極性,甚至出現了缺席判決的情況。其實,在筆者看來,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要盡可能積極地應訴,因為應訴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積極地答辯和舉證,證明自己過錯與否以及過錯大小。如果缺席判決,就沒有機會向法院呈現真實情況。
另外,如果被告積極應訴和抗辯,一定需要明確抗辯的目標是什么。如果發現原告的權利基礎存在問題或者原告存在適格性問題,那么,不排除存在法院駁回上訴的情況,當然也存在免責的可能性,至少可以追求降低判賠額的可能性。當然,具體如何定位目標,還取決于具體案件事實情況。
從前述案件可以看出,有聲讀物版權侵權往往有授權鏈條長,主體多,若某個授權環節有瑕疵,不易察覺,存在潛在風險大的特點。除此之外,還有侵權比對耗時耗力,取證、維權成本高,訴訟周期長,個案判賠數額偏低等特點。因此,也提示相關各方,在有聲讀物的運營中,著作權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控很重要。
明確不同類型的有聲讀物所需授權的類型范圍
判斷有聲讀物的產品形式屬于新作品還是錄音制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是訴訟需要。訴訟中,法院往往會根據原告主張的權利,判斷具體案件中所呈現的有聲讀物是否構成新的作品或是錄音制品。其次是項目需要。在有聲讀物運營項目推進過程中,往往通過分析有聲讀物產品的類型,判斷是否會在文字作品的基礎上改編出新的作品,還是僅為文字作品的錄音制品,從而決定對商業條款的談判,決定如何構建授權鏈條。不同類型的有聲讀物,所需要授權的權利類型、授權范圍等均不同,因此項目的合作條款也有所差異。
筆者通過以下3個案例,具體分析如何看待有聲讀物的產品形式。
案例一 從文字到有聲讀物,若表達內容不變,僅是載體變化,不涉及改編,不構成新的作品。
在某網絡文學網站訴音頻平臺侵害作品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中,原告網絡文學網站對多本網絡小說享有著作權。原告發現,某音頻平臺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上傳了根據小說制作而成的有聲讀物,故訴至法院。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將小說制作成有聲讀物,侵犯了文字作品的改編權。
判斷原告的主張是否成立,首先需要看如何理解改編權。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經法院查明,涉案有聲小說與相應的文字小說在表達內容上基本一致。有聲小說相較于文字小說而言,僅是作品載體的變更,而非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因此,被告并未侵犯文字作品的改編權。
案例二 朗讀,未改變文字內容,有聲書構成錄音制品。
在謝某訴某科技公司、音頻平臺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原告謝某創作了某本圖書,在一家出版社以圖書的形式出版。原告將圖書內容的改編權另外授予A公司,A公司轉授B公司將圖書內容制作成有聲書,B公司授權C公司在D有聲平臺播放有聲書。原告發現D有聲平臺傳播有聲書后,認為A、B、C、D公司均侵犯了其圖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4家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有聲書內容與圖書內容一致。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對涉案作品進行朗讀沒有改變文字內容,應屬于復制,而非演繹,不會形成改編作品。法院認為朗讀行為不屬于創作行為,而屬于對作品的表演,朗讀本身不會為作品添加新的獨創性成分。因此,涉案有聲書屬于對圖書文字進行朗讀并對朗讀內容進行錄音而制作成的錄音制品。
案例三 有聲書在文字作品的基礎上進行了再度創作,構成改編。
在賈某與某廣播電臺、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中,原告賈某為系列歷史圖書的作者,某電臺未經賈某同意,以賈某圖書為基礎,做了一檔演播節目,并廣播了該節目。某音像出版社將演播節目的音頻內容以DVD形式做成有聲書出版發行。賈某認為某電臺、某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其在先出版圖書的權利,并訴至法院。
經法院查明,有聲書中約122.4萬字與涉案圖書內容的表達相同,約占有聲書全部內容的74%,約占涉案圖書全部內容的89%。由此可見,有聲書主要內容來源于涉案圖書內容。有聲書在使用原作涉案圖書的主要內容時,在保留原作基本表達的情況下,對原作的表現形式進行了改變,將原作的書面語言轉換成適于演播的口頭語言表達形式,并進行了再度創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對涉案圖書的改編。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有聲書與涉案圖書內容二者不同之處大部分并非簡單地增加語氣詞、修飾詞或調整語句順序,以便更適合廣播的改動,反而是在原作以外新增加的內容。新增加的內容與涉案圖書內容緊密相關,融為一體,形成了新的作品,構成對涉案圖書的改編。當然,如果有聲書對文字作品構成改編,則應獲得文字作品權利人對于改編的授權。
構建科學合規授權鏈條至關重要
在有聲讀物產業的常見業務模式中,出版單位和有聲平臺往往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出版單位作為內容方,往往掌握著文字作品的資源,有聲平臺作為有聲讀物的傳播方,往往作為渠道方實現有聲讀物的商業價值。
在有聲讀物版權侵權案件中,出版單位、有聲平臺承擔法律責任的常見情形有3種:第一,平臺方沒有獲得授權,制作并上傳有聲讀物,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第二,平臺上傳有聲讀物,雖獲得上游出版單位授權,但版權鏈條有瑕疵,比如上游無權、超范圍授權,平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出版單位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第三,用戶自制內容是侵權重災區。用戶上傳有聲讀物,如有聲平臺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平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如認定平臺提供有聲讀物,則平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構建科學合規的版權鏈條對有聲讀物產業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不僅能夠在訴前有力地防范風險,還能在涉訴時降低損失。筆者以兩種常見的業務模式為例,分析出版單位、有聲平臺如何構建授權鏈條。
出版單位從作者方獲得授權,做成有聲讀物,授權平臺傳播。就出版單位而言,通常需要獲得作者方文字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改編權等將文字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的權利。當然,出版單位可視有聲讀物產品形式決定是否需要獲得改編權的授權。
同時,為了便于授權有聲平臺傳播,出版單位還需要獲得對文字作品制作成的有聲讀物進行網絡傳播等使用的權利及其轉授權等授權。需要注意授權期限和地域范圍,形式為專有還是非專有。
作為有聲讀物的制作方,對表演者的演播聲音進行錄音應當取得表演者的同意。如出版單位將有聲讀物授予有聲平臺傳播,應該與有聲平臺協商妥當,有聲平臺傳播有聲讀物,需有表演者明確的授權。出版單位如需委托其他錄音制作者制作有聲讀物,許可有聲平臺傳播有聲讀物時,還需與有聲平臺協商好,需取得錄音制作者的相關授權。
就有聲平臺而言,通常需獲得有聲讀物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有聲讀物構成改編作品,那么有聲平臺需要獲得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授權。如果有聲讀物構成錄音制品,那么有聲平臺需要獲得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以及錄音制作者的授權。另外,還需注意取得表演者的相關授權。
出版單位從作者方獲得授權,轉授權有聲平臺制作和傳播有聲讀物。就出版單位而言,通常需要視有聲讀物產品的形式,獲得作者方文字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改編權等將文字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的權利及其轉授權,以及對文字作品制作成的有聲讀物進行網絡傳播等使用的權利及其轉授權等授權。關于有聲讀物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如為有聲平臺制作,協商約定歸屬于有聲平臺時,建議明確不得侵犯原文字作品權利人的權利。
而有聲平臺通常需要獲得文字作品制作成有聲讀物的權利,以及對有聲讀物進行網絡傳播等權利。有聲平臺需要審查上游出版單位是否擁有授權的權利,并且注意從上游出版單位處獲得的授權不得超過作者方給出版單位的授權。
如作者方對出版單位的授權到期,有聲平臺計劃繼續傳播有聲讀物,則需要經過作者方的同意。除獲得上游出版單位、作者方的授權,還需獲得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相關權利的授權。
(作者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出版與版權運營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